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全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研究、设计等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申报专业范围
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艺美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对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2.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满5年,即 2019年底前聘任高级工艺美术师。
2.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任工艺美术师满5年,即2019年底前聘任工艺美术师。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2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3.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并兑现相应岗位工资,任职时间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申报人员任职时间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四)工作能力条件
1.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专业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高级工艺美术师: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专业本、专科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在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在任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完成1项省(部)级工艺美术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工艺美术相关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市(厅)级工艺美术相关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
2.作为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并经相关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解决1项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技艺问题,或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组织或参与组织(前3名)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工艺美术传统技艺。
5.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作品参加1次国际专业展览,或2次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或3次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
6.在行业内省级以上专业展览机构举办1次作品展,或由省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或高等院校主办1次作品研讨会,作品展和研讨会的个人作品不少于40件。
7.主持创办工艺美术创新工作室、劳模(工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传承创新基地等,推动行业传承发展。
8.担任高等院校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9.承担工艺美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累计不少于20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培训。
(六)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在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在任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1件(套)作品被用于省级政府外事活动或大型赛事、活动等场合。
2.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2件(套)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馆藏机构收藏。
省级以上专业馆藏机构指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综合类博物馆、工艺美术专业博物馆及艺术馆。
3.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1件(套)作品获得“百花杯”或“百花奖”或“百鹤杯”或“金凤凰”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大赛”银奖,或2件(套)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二等奖),或3件(套)作品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二等奖)。
同一作品若有多次获奖,取其最高奖的一项,不重复累计。奖项级别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4.获省级工艺美术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或市级工艺美术类职业技能大赛第1名。
5.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外观设计专利,且至少1项专利经转化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6.主持完成3项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制作或设计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7.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
学术著作指公开出版的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学术、技术专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普通教材不能视为学术专著;个人作品集指公开出版的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作品集。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报告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论文指发表在国家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上的论文,刊号以ISSN或CN开头。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收录的期刊。在增刊、专刊、副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工作业绩与业绩成果中的“以上”均含本级和本数。同一成果若符合2项条件,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例如同一作品获奖后被收藏,只可算获奖或收藏条件之一。
(七)考核条件
申报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不少于2次),同时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不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且符合下列条件中两项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
1.主持完成国家级工艺美术重大项目。
2.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金、银、铜牌,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3.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5件(套)作品获得“百花杯”或“百花奖”或“百鹤杯”或“金凤凰”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大赛”最高等次奖,或8件(套)作品获得省(部)级专业展览评比最高等次奖。
同一作品若有多次获奖,取其最高奖的一项,不重复累计。奖项级别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4.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主持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艺、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
高技能人才获得工艺美术相关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符合其他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评审范围及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职称评审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市场、省级主管部门等审核后报送。
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
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
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
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用人单位推荐意见须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内容。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监督电话:0351-7676050。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24。
(四)及时报送申报材料。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请登录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门户网站(www.sxscls.com)“专题专栏-职称评审”下载和查阅。
现场报送材料时间:2024年11月4日至11月8日
报送地址: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人事处(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30号)
联 系 人:高宇
联系电话:0351-4047994
电子邮箱:sclsrsc@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2024年10月11日